不予辦理股改限售股上市申請案件的地域管轄
作者:白俊勇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2017級
摘要:上市公司董事會接受限售股股東委托辦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的義務是法定的,只要限售股股東在限售期滿后提出申請,上市公司董事會便應負有積極協(xié)助義務。董事會不予辦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屬公司不作為侵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人住所地、被侵權人住所地、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院對該類糾紛皆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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